研生試劑-飲用水衛生標準變革
21世紀經濟報道蘭州自來水苯污染事件,促成了當地水檢項目的變化。4月15日,蘭州市政府表示,根據蘭州的產業結構,今后出廠自來水監測指標中將增加對苯物質的檢測。
為何自來水檢測項目要根據當地產業結構確定?人們每天的飲用水要經過哪些項目的檢測?解答這些疑問,須從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變遷說起。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翻閱歷年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發現國家對水質的重視程度逐年提升,從1956年以來近60年間,飲用水衛生標準歷經5次修訂,檢測項目從15項增至106項。但一些業內人士認為,眼下正實施的檢測項堪比歐盟標準的“zui強新規”,106項目中卻有64項是地方可“選擇性檢測”的非常規檢測項目,暗藏隱憂。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就多次發布和修改飲用水衛生標準。在1976年之前,自來水的衛生標準包括:微生物、一般化學和感官指標,但這些標準著重技術要求,均未列為強制性衛生標準。
改革開放后,結合國情,并吸取了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質量標準》和發達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中的先進內容,衛生部組織專家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作為國家強制性衛生標準,于1986年10月10日實施。該標準將水質檢測指標增至35項,并提升了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法律效力,較好適應了當時生活飲用水檢測的需要。
此后20多年間,我國社會環境發生巨大變化,尤其是污染程度遠比80年代嚴重,飲水標準又顯滯后。2006年底,衛生部會同各有關部門完成了對1985年版標準的修訂工作,并正式頒布了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2012年7月1日,該標準被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強制推廣。
與20多年前相比,新標準zui重要的變化是水質指標由原先的35項增加至106項,增加了71項,并修訂了8項。這106項檢驗指標被分為常規指標檢驗項(42項)和非常規指標檢驗項(64項)。
常規指標檢驗項包括微生物指標4項、毒理指標15項、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17項、放射性指標2項、消毒劑4項。此次蘭州水污染事件中的污染源“苯”就屬于64項非常規檢驗項之一,“在對飲用水水質進行評價時,常規指標和非常規指標具有同等地位”。
常規指標是指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非常規指標是指相對局限存在于某地區或者不經常被檢出的指標項目,衛生部表示各地區“可根據地區、時間或具體情況,降低檢測頻率和有選擇的進行檢測”。
這種“常規”和“非常規”的劃分,體現了“保證可行性”原則。也就是說,雖然現行標準給出了106項檢驗指標,但我們每天飲用的自來水只能保證42項常規指標的檢驗。至于非常規指標檢驗項目,則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另有人士指出,檢測費用也是一個問題。粗略計算,對單一水樣按新標準全項檢驗的費用約1.5萬-2萬元,同時各級供水部門和衛生監督部門的檢驗室還需增加一定的設備投入。
蘭州自來水苯污染事件后,政府結合考慮當地產業結構(如當地有石化工業),認為有必要將苯物質指標加入出廠自來水檢測。而其他擁有工業尤其是能源化工產業的城市,又是否應同時反思改變自己的常規檢測項目?
水污染治理專家、同濟大學教授李建華表示,盡管自來水水質監測范圍越來越廣,檢測項目越來越多,檢驗指標也越來越嚴格,但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在落實上也給了地方很大的自主性,各地對水質檢測的執行缺乏嚴格機制,因此水質安全的保障可能無法切實到位,這個問題需要引起重視。